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舞弊工作,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促使所有员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牟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收受回扣或贿赂;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或者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
五、伪造、变造、篡改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故意隐瞒、错报、记录虚假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当的决策;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牟利活动;
九、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二章 反舞弊工作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控体系,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司纪委负责反舞弊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反舞弊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案件;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并按层级报告;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教育活动;
五、对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相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六、其它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的工作等。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舞弊防范工作,并适时进行有效性评估。
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如实提供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八条 各地区纪委、各业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适应于本单位的反舞弊制度及工作体系,适时评估其有效性。按要求配合任何与本单位相关的舞弊调查。
第九条 全体员工应主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有责任按规定程序向公司进行举报并协助公司开展反舞弊调查。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及报告
第十条 公司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各种途径反映、举报公司员工违反职业道德情况、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舞弊案件的调查及报告程序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形成信访处理单(联系客服获取),对确定需要启动调查的举报,分以下情况开展调查:
一、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下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主导或责成地区纪委调查处理。处理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整理举报要点,开展调查。
二、对涉及公司直管干部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整理举报要点,形成调查方案,开展调查。
三、对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及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汇报,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确定调查方案。
第十二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时,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和数据,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案调查,都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或不立案调查的理由。
第四章 对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一、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问责,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赔偿:
(一)情节轻微,对公司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降职、降级、责令辞职、调离岗位等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四)对主动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适当考虑从轻处罚。
二、犯有舞弊行为的党员,依照党纪条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但对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或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适当考虑从轻处分。
三、舞弊行为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须进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和行为记录等方面的调查。凡有舞弊行为纪录的,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能被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不能被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
第十八条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根据其下属舞弊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下属舞弊行为情节轻微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分。
第五章 反舞弊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反舞弊案件相关经办人应当忠于职守、勤政廉洁、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材料;
二、确因工作需要须提供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必须对提供或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三、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积极营造反舞弊文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各层级管理者坚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和制度;
二、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
三、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制度应以适当形式广泛告知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
利益诱惑;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 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六、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