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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逐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0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作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本次修正在《刑法》第165条中增设第2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此处所谓“前款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该法第216条当中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合以上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日起,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有公司和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

本次修正在《刑法》第166条中调整第1款表述,并增设第2款,修正后的两款规定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次修正,在原规定第1款中将非法牟利的行为模式中,根据社会实际,在“商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
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理,自《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日起,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有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均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三、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制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相关罪名有待制定

本次修正在《刑法》第169条中增设第2款:“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往往通过进行虚假的资产评估予以实现。本款规定所称“公司、企业资产”与“国有资产”之间属于相互独立的存在。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为了更好地确定定罪条款的依据,本款针对的资产,应当仅指没有国有出资的私有公司、企业。

四、调整我国《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幅度

本次修正对《刑法》第387条中第1款进行修改,此处作对照如下:

 

 

 

 

原规定 新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提升了本罪的法定刑上限,从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升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划分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

五、对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行贿罪量刑规则作出实质性调整

本次修正对《刑法》第390条作出实质性调整,此处作对照如下:

 

 

 

 

原规定 新规定

第1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第3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次修正后,本条第1款将基本犯量刑上限,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低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观上扩张了行贿罪宣告缓刑的适用范围,有助于鼓励相关涉案人员投案自首。

本条第2款新增了行贿罪从重处罚的量刑规则。其中,“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仍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对所谓“重点”和“重大”的认定标准,结合涉及国家资金投入数额、工程和项目的重要公共管理属性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时,需要同时具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结合前后文来看,此处所说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是本起行贿以外的犯罪活动,且与该行贿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条第3款根据我国《监察法》关于职务犯罪调查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应指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直接引起得以对涉及法定刑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重大案件的受贿者身份进行确认,并对其立案调查,该认定标准不宜过于严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本次修正后,该规定应对应《刑法》第390条第3款)
而“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结合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进行认定:“(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六、调整我国《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幅度

本次修正对《刑法》第391条中第1款进行修改,此处作对照如下:

 

 

 

 

原规定 新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正提升了本罪的法定刑上限,从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升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划分了基本犯和“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

七、调整我国《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幅度

本次修正对《刑法》第393条进行修改,此处作对照如下:

 

 

 

 

原规定 新规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修正提升了本罪的法定刑上限,从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升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划分了基本犯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陕州区司法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