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颁布时间:2005年
1.预防腐败。要求缔约国建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制定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2.刑事定罪和执法。要求缔约国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资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
3.国际合作。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开展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
4.资产追回。要求缔约国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商业反腐行动框架》
颁布时间:2011年
1.为各国企业实施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提出的反腐败原则提供路线图和工具,并在业务各方面处理腐败问题。
2.该指南由七个部分组成,包括前沿、背景介绍、打击腐败的案例、打击腐败的实际步骤、集体行动、反腐败工具及资源等。
经合组织《抵制国际商务交往中贿赂外国公务员行为公约》
颁布时间:1997年
1.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规定,任何人故意提供、承诺或赠与金钱或其他利益给某外国公务员,无论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从而使该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作为或不作为,以获得或保留业务及其他国际商务行为中的不正当利益,均构成刑事犯罪。
2.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规定,共谋包括教唆、帮助或授权贿赂外国公务员构成犯罪。
3.反贿赂条款。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将本国主体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4.会计账目条款,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禁止公司设立账外账或通过不实记账隐瞒行贿行为,并对此类行为给予民事、行政或刑事惩罚。
世界银行廉洁合规指南
2006年颁布2011、2016年修订
1.明确定义了5类违规行为,包括腐败、欺诈、共谋、强迫、阻碍行为。
2.受规制主体不仅适用于借款人,还适用于最终使用贷款的个人或实体,包括项目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分包商、代理商等。
3.世行廉政局围绕应制裁行为开展外部调查,具体程序包括:投诉受理、案件调查、撰写事实备忘录、提出资格暂停建议、撰写调查报告等。经调查属实后,向制裁办公室(OSD)递交指控和证据陈述书。
4.世行可采取5类制裁措施:向被制裁方发出公开谴责信、附条件的免予取消资格、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固定期限的取消资格、永久取消资格,以及要求退款。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001:2025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指南》
颁布时间:2025年
1.该标准旨在帮助组织预防、发现和应对贿赂行为,保护组织的声誉、资产和运营免受贿赂风险的影响。适用于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组织,特别是在高风险行业或腐败盛行的地区运营的企业。
2.提供一套全面预防和发现贿赂的管理框架,包括建立并实施汇报程序、贿赂调查和处置程序、尽职调查、礼品和招待标准、风险评估和应对、财务控制、跨部门管理等。
国际商会《反腐败规则》
2011年颁布2023年修订
1.2011年版由三部分组成:阐述《反腐败规则》;公司为支持遵守《反腐败规则》而应制定的政策;列出有效的公司合规计划的建议要素。
2.2023年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企业内外部举报渠道、强调供应链中的第三方风险、促进全球工商界的负责任行为等。
欧洲联盟《反腐败公约》
1.规定缔约国国内官员和欧盟官员,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受贿,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2.规定任何人或通过中间人故意给予或允诺给予官员各种形式的好处,而让官员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或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构成行贿,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3.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受贿行贿的行为、参与或唆使该行为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缔约国通过司法协助、引渡、诉讼转移等方式进行有效合作,提起检控或执行刑罚。
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
颁布时间:1999年
1.《刑法公约》要求缔约国将若干类型的腐败列为犯罪,包括向本国政府官员和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本国政府官员和外国政府官员受贿、本国和外国议员行贿受贿等。涉嫌贿赂行为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最大限度给予刑事犯罪调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2.《民法公约》确立了贿赂行为的侵权责任及贿赂责任侵权的赔偿范围;确立了认定贿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贿赂共同侵权情形下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规定了公职人员涉嫌贿赂行为的国家责任等。
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颁布时间:2003年
1.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制度改革,增强公共管理透明度,建立、维护和强化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以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
2.公约明确将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洗钱等行为列为刑事犯罪,并要求缔约国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
3.公约强调国际合作在腐败治理中的重要性,要求缔约国加强跨国调查、引渡合作和腐败所得资产的追回,以确保非法资金的返还和合理处置。
4.为进一步提升反腐成效,公约鼓励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提倡公众监督,并制定措施保障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以增强反腐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
颁布时间:1996年
1.要求缔约国采取预防性措施。包括政府官员行为守则和执行机制,公务员收入登记与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和高效的聘用体制,告密者保护等。
2.要求缔约国将某些腐败行为定为犯罪,包括公职官员和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在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为自己或机构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渎职行为,直接或间接索取贿赂,直接或间接接受贿赂或任何形式的有价物品等好处。
3.要求缔约国在预防、侦查、调查及处罚腐败行为的国际合作中提供互助措施。
文章来源:佚名